公告:
官方辯護ECFA 七次江陳不提WTO爭端解決機制(所有關商業關係最重要談判要件之一:
1>以後發生爭,由中國地方政府參入決定,可憐台灣商人
2>在仲裁機制的建立上,我方原先想援引國際仲裁機制,但被中國(以擔心兩岸關係國際化為由拒絕)
3>以官方意識型態或立場的理由,或以機關本位主義的邏輯思考,罔顧台商和民眾權益的保障,這其實是非常不務實的作法
4>中國(MA:我國)大陸的司法和仲裁機制,迄今仍然很不完善,缺乏獨立性,不少台商和民眾遭到不公平待遇或發生糾紛,經常投訴無門或遭到很不公平的處理
5>這很容易引發民怨,累積愈久,其所產生的能量,其實非常不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
6>問題點:
以中國(MA:我國)大陸目前司法仲裁體系的情況,沒有建立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制,台商和民眾的合理合法權益是很難獲得保障的
7>另外,有些案例更顯示,部份台商因案遭大陸相關單位的拘留或拘押,就形同失蹤,因為中國(MA:我國)大陸相關單位並沒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通報,導致台商人身安全遭到很大的威脅,這種現象如果不能改變,也會嚴重影響台灣民眾對大陸的印象,從而也不利於兩岸關係的穩定發展
8>中國(MA:我國)一天到晚說,要把對台工作做到台灣內部來,爭取台灣民心,但是要改變台灣民眾的觀感,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大陸司法公安體系的獨立性和透明性,以增進對台商人身安全的保障,並且在建立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制方面,表現得更為務實和積極點。
9>滿足中國(MA:我國)一國兩制下最好有可能的解決改革方向:
中國(MA:我國)兩岸可以在經合會的框架下設立仲裁機制,由兩岸雙方推薦相關具公信力的人士,並且不排除援引外國專家參與。而如果說,經合會主要是配合ECFA的落實,不方便在其下設置兩岸的仲裁機制,這其實也不難解決,經合會的功能之一,是對ECFA的解釋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對糾紛進行仲裁,經合會可以將此仲裁功能加以擴大,涵蓋到因為投資所延伸出來的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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