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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的國會與改革(二)
台灣的立委每個月可利用的公帑達百萬,所做行為卻不符合大眾的期待,更惡劣的是,立法院所制定出來的「公投法」是阻礙人民行使公民權利。所以為什麼要有第四波民主制度的有權力的改革系統才可以解決此類問題
國會是一個民主國家做最高決策的地方,不論是總統制或是內閣制的國家。以總統制來說,總統所做的任何決定都應該要先經過國會的決定,此時,國會品質的高低和國會所做的任何決定,都將決定國家的前途。
然而台灣立委們的表現,卻是令人唏噓。台灣的立委在國會上的表現,不只是圖利自己,而且還制定惡法;譬如地方制度法七十九條規定,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
代表如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即應解除其職務,立委卻不適用,這樣的法律,不是立委本身受利,還有誰從中獲取利益呢?唯有第四波民主制度民間控制的大法官進
駐的監察院及295個彈劾原則及整套的陽光法案入憲才有辦法及能力解決此類的問題
1>台灣國會的品質,令人失望, 某些立法委員不僅不制定人民期待的法律,還制定了許多惡法。譬如:「法官法」被束之高閣十餘年、「公投法」與「集會遊行法」則專門限制人民作主的權利。唯有換掉不適任的立委,台灣才有未來可言。但是在現行民主制度下黨派惡勢力要換掉幾乎沒有機會
2>台灣的立委每個月可利用的公帑達百萬,所做行為卻不符合大眾的期待,更惡劣的是,立法院所制定出來的「公投法」是阻礙人民行使公民權利。所以為什麼要有第四波民主制度的有權力的改革系統才可以解決此類問題
3>國會是一個民主國家做最高決策的地方,不論是總統制或是內閣制的國家。以總統制來說,總統所做的任何決定都應該要先經過國會的決定,此時,國會品質的高低和國會所做的任何決定,都將決定國家的前途。
4>然而台灣立委們的表現,卻是令人唏噓。台灣的立委在國會上的表現,不只是圖利自己,而且還制定惡法;譬如地方制度法七十九條規定,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代表如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即應解除其職務,立委卻不適用,這樣的法律,不是立委本身受利,還有誰從中獲取利益呢?唯有第四波民主制度民間控制的大法官進駐的監察院及295個彈劾原則及整套的陽光法案入憲才有辦法及能力解決此類的問題
5>台灣法院裡法官所作所為,已經讓人民不再期待當他們受到委屈或是不公平的對待時,法官和法律可以為他們帶來正義和公道;在民主國家裡,沒有任何人可以去干涉法官,連總統也束手無策,唯一的辦法就是立法院制定「法官法」。「法官法」裡規定法官的資格是什麼?執行職務時應當遵守什麼法?或是做的不好時,可以依循法律把他免職,何況是法官的評鑑也可以制訂的一清二楚,或許這樣再也不會出現「恐龍法官」,但是說歸說,一放眼就是好幾十年,立法院仍然無動於衷。明智之仕都知道改革迫不及待,唯立法院仍然堅持腐敗,唯有寄望於第四波民主制度已經設想周到的由古芳信慶爵士的網路A,B,C型公投
6>現今的「公投法」是如此嚴苛,甚至被認為「鳥籠公投」,他甚至列舉公投法多項不符合期待的限制,例如:限制公民投案、設置公投審議委員會、現制行政機關提案權,還是提案或成案連署人數都過高,這種種的規範,讓公投法無法符合人民的期待。就拿台灣與中國所簽屬的ECFA來看,因為有了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阻擋,讓這項關係到台灣未來的法案,無法受到全民的檢驗或是廣泛討論。
7>美國加州每次選舉都連帶10多個公投議題,可以顯示公投很簡單,並不是如官員所說,需要耗費許多經費或人力。
8>再者,立法委員不制定人民所期待的法律也就算了,還制定了阻礙人民行使主人權利的惡法─集會遊行法,它限定人們集會遊行的權利,甚至以警局為主管機關,檢視人民所提出的遊行是否會影響當權者的政治地位,意旨人民連表達的自由都要看上面的臉色、「恩准」與否。假使政府擔心遊行導致不法行為的出現,像是妨礙交通還是搗亂公共秩序等,在現行國家的既有制度即可去防範和處置,例如:社會秩序法。
9>等待到第四波民主制度政治變革成功,改革成效代替決定是多數或是少數,黨派的影響力將被優越的透明的進化的民主制度沒落而無法再有力量進行政黨惡鬥,所有的力量資源將用來改革創造與增加效率並且由人民淘汰沒有效率的改革者
參考第四波民主制度:
參考介紹第四波民主制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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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4thwavesocialreform.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_2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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