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教育人民選賢與能(十六)
選舉是選賢與能:
以國債的觀點看 ---馬英九決不可再執政!以國債負擔的觀點看 ---馬英九先生絕不可再執政!
選人不選黨,旁觀者清,愛鄉人,選人不選黨,以國債負擔的的觀點來看 ---馬英九絕不可再可再執政!
四年未連政府都未說明清楚的國債已經太過份了,還要繼續加薪公務員及18%法制化--這就是一黨獨大 全民必須吞的苦果,反對絕對多數總統制
1>國債創新高,現在開始像希臘一樣削減預算還,可能100年都還不清 審計部: 政府負債包含隱藏性負債已經達到20兆 ,在不增加舉債前提下,62年才能還清。當然拖累續任的十五任總統
2>馬先生如果繼續做下去,無人監督 ,國債確定不能還清而且惡化, 請盲目支持中國黨的選民要看清楚這點在頒授第四波民主制度憲法全面進行改革之前仍然是政黨政治,中國黨不能再過半、人民才有機會改革橡膠
3>在頒授第四波民主制度憲法全面進行改革之前(以改革為主,改革成效就是多數,不是看舉手的多數,改革不具成效自然會被淘汰)仍然是政黨政治(看舉手的多數),民意暫時需要親民黨(第三黨) 完成平衡中國黨、民進兩黨無法完成的立法與改革
4>在頒授第四波民主制度憲法全面進行改革之前仍然是政黨政治,台灣目前急需要中道勢力 超越藍綠
為人民發聲!
5>臺灣真正需要的改革力量!
6>執政黨的腐敗不當作為,又控制國會的橡皮圖章,黨派以選舉中心作為已經與改革脫節, 中道勢力應該詳加監督,這就是第三力量平衡兩黨的利益制衡作用。
7>的確如此!政黨政治, 真的是禍害無窮! 臺灣民主政治完全走到死胡同了 藍綠只有對決
那有是非? 臺灣的藍綠綁架選舉,已成了病態選舉!
8>反對絕對多數總統制 –馬英九掌握大部分權力就是最失敗的例子--讓台灣真正成為民主國家以改善為主的第四波民主制度 讓臺灣民主步入正軌,絕對多數總統制
臺灣永遠也不會產生合適的總統
9>真正改革司法 ----避免官官相護 人民受冤 還有多少江國慶未爆發
10>確立人民迫切需要的陽光法案,反對絕對多數總統制,
陽光法案不利既得利益者永遠無法真正推廣
11>第四波民主制度真正監督預算,與黨派永遠無關 ---不讓虧百億拼選舉的花博再發生 以及六十年都還不清的國債,不讓水風災 ----中央地方互推皮球再發生 以免生靈塗炭無人理
12>政黨政治,跨區域協調的改革功能已經不多見,剩下來的只是縣市諸侯割據,故步自封。如今的選舉只為藍綠政權綁架 只為選票 不為人民 ,天天不治國 只為跑選舉
改革過去地方議會黑道圍標的情況
訂定中國黨所反對禁止黑道有前科紀錄的人參選的陽光法案 中國黨為結合地方黑道派系拒絕制定限制黑道前科參政的陽光法案
●●●黑金與黑道參政不論是在中央或是地方,這對任何一個民主國家而言都是一種羞辱,第四波民主制度直接把陽光法案融入憲法,一切透明制度,讓黑金與黑道及中央腐敗無法再利用資訊不透明吧「臺面下」運作,並賦予總鋪師的直接改革的能力與權力.公聽會及強大的評鑑系統,1000人民菁英長久調查改革成效,改革不至於偏差與狹隘/詳情點擊以下網址以連結網站http://blog.roodo.com/greenpeace43/archives/15602675.html
Quoted Information:
第四波民主制度憲法直接把陽光8,9,10,11,12.13.14.15.16陽光法案直接入憲
a.陽光第8法案(俗稱限制犯罪者參政資格法案): 被起訴一審判刑確定後,不管犯罪大小,一律不得為公務人員資格包含競選政府公職人員,中國國民黨團的反其道作為,修改選罷法,容許被判刑一審確立十年以下仍然可以符合競選公職條件(俗稱馬英九護航條款),臺灣之恥,許多前科犯充斥在地方議場,或是控制農會,銀行,有些甚至於並且正大光明地接受提名,繼續擔任公職
b.陽光第9法案(俗稱公務人員陽光財產法案):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必須交代解釋資金異常增加的交易來源與動相,並定罰則,中國國民黨的反其道作為:在黨團惶惶不可終日下,私力運作下,全力封殺,如果實行此法案,公務員便不敢輕易貪污,為重要的陽光法案之一,在此法案下,所有政治人物的往來帳戶都要公開備查,不得有秘密帳戶,是否有人頭帳戶,銀行負有連帶責任,協助隱匿秘密帳戶者,受連帶罰則(根據第四波民主制度憲法獨立組織廉政公署具有調查包總統及五院院長是否有貪污及密帳的權力)
c.陽光第10法案(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的組織條例) 人民苦於對於政治人物(包括總統及中央首長的瀆職,浪費,怠懈與貪污苦無能力糾正,也無為保護人民權益的能力機構,許多檢調機構淪為聽命於行政權,許多政治人物濫用權力,至為害社會時, 廉政公署將具案,配合大法官察案,送交政治人物的瀆職,浪費,怠懈與貪污
d.陽光第11法案(俗稱利益迴避法): 國會及公務人員審查法案不得參與審查政治獻金捐款人的法案規避法及罰則,至今罰則未定,等於沒有約束力,收過超過政治獻金超過20萬以上,不得參與協助圖利捐款人的法案的制定
e.陽光第12法案(俗稱政治獻金陽光法案): 20萬以上政治獻金的捐獻人的初步資料申報包含匯款資金帳戶,政治獻金人的公司行號及身份證字號並繳給廉政公署備查,中國國民黨不敢深入制定,只是給政黨獻金合法化而已,另外政黨不得接受犯罪團體及黑道組織的捐獻,免得受黑道及犯罪團體操控
f.陽光第13法案(俗稱政府財務公開法案): 政府機構所有預算的使用,必須要透明與公開,甚至上網公開,並且接受人民專家檢察,為最重要的陽光法案(若是涉及機密,仍然必須透明備察,避免成為黑室預算
g.陽光第14法案(政府部門財務信託法案): 所有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門預算花費,必須接受信託,避免東挪西用的不明資金. 並且提交監察院備察
h.陽光第15法案(政黨財務交付信託): 為解決執政黨與國家財務曖昧關係, 政黨財務必須要交付信託,過去中國國民黨佔用國家資產,與政治獻金使用情況交待不清,也有人因為政治獻金而發財
g. 陽光第16法案(公民參政監督改革法案):許多針對中央濫權腐敗,第四權及國會無法改革腐敗,容許由人民專家制度改革方案,經過公聽會,形成提案.參入改良決策:分為常規期委任及解任制(在第四波民主制度『總鋪師』機制系統為常規及永續替人民改革)及人民訴願制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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